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7503号
原告: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F4区钢铁世界大道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45416511U。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是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483662133。
法定代表人:夏卫中。
被告:**,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城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星城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2159.8元(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星城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896元(按合同违约责任逾期每米每天3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3.判令被告**对被告星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星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1026002)。合同约定:被告星城公司向原告采购货物,合同总额为1495696元,货到15天内结算,被告**签名确认为本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星城公司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原告已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所有交付义务,被告星城公司均签收确认。但该最后一批货物交付15日后,被告星城公司仍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对账确认:被告星城公司应付原告货款共计212159.8元。被告星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星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896元(按合同违约责任逾期每米每天3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被告**于《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当日为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确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应对被告星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法向被告星城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星城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
经审查,被告星城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1.2020年10月26日,原告建东公司作为供方,被告星城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一份,约定货款合计1495696元,指定收货人:**,结算方式为货到15天内结算,其中违约责任约定如需方未履行付款义务,逾期部分按每米每天3元收取违约金,由被告**提供担保连带责任,该合同由原告建东公司、被告星城公司盖公章,被告**签名确认,被告**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注明提供担保。2021年3月21日,被告**签名确认结算对账表原件一份,确认尚欠货款212159.8元。2.本院向原告建东公司询问两被告何时支付货款,原告建东公司回复2021年5月份,具体日期不清楚。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星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原告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结算对账表原件各一份予以佐证货款形成的过程,其中结算对账表显示原告与被告星城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2月21日期间有多次送货与付款记录,因此根据商事交易习惯,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21日对账确认被告星城公司尚欠货款数额212159.8元在合理期间内,对账之后在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前提下被告星城公司应即时付款,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自对账次日即2021年3月22日起算,结合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陈述被告星城公司已于2021年5月份付清货款,本院认定被告星城公司的逾期付款期间在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由于原告主张逾期每米每天3元计算违约金,该约定过高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利率,支持以货款212159.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违约金1361.36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责任,由于被告**自愿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确认对被告星城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应包括违约金,本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对被告星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起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61.36元;
二、被告**对被告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30.84元(原告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5203.67元,由被告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7元并直接向原告佛山市建东管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友邦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辜 原
人民陪审员  张洁珍
人民陪审员  韦燕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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