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6770号
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万柳亿城大厦**楼601。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安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珠海路****楼****
法定代表人:于齐。
本院在执行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青岛安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东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