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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孙明军。
被执行人于齐。
被执行人吴冬梅。
被执行人青岛安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明军与被执行人于齐、吴冬梅、青岛安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41815.72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于齐、吴冬梅、青岛安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