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东沟巷16栋。
法定代表人:许建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三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丽,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辽0504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本金2506289.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0元,执行费299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车辆、收益类保险、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工程款本金2506289.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0元,执行费29966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治宇
审判员  李 某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