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某某、某某、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4民初1094号
原告:刘社会,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姝彦,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永康南路30号运通客货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录,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为五台县。
被告:***,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
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358号宇泓大厦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天平。
原告刘社会诉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社会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社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3.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401.88元,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翟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