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07民初8247号
原告:连云港金龙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宋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612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驻地工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连云港金龙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金龙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连云港金龙商品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金龙商品砂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原告连云港金龙商品砂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方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田文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