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681号 原告: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驻地工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项目部经理),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李某,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