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3民初30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大余县青龙镇二塘村323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9650112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追加):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南区7-1加1号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676815857。
原告***诉被告***、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60元。
审判长饶豪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