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2民初133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向阳湖镇广东畈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661012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市信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西区管委会线路板集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7YHYE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