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保37号
申请人:威海欧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280号世昌阳光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300842L。
法定代表人:张吉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才,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临,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659567XP。
法定代表人:黄伟。
原告威海欧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93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欧瑞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滋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