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938号
原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了-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659567XP。
法定代表人:戚务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丹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087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皓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