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9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威高行初字第1号
原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659567-X。
法定代表人:戚务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务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科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6月9日,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苗建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纪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