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威海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高执字第30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