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2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7号之六305房。
法定代表人:叶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宇、李晴,广东正达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豪。
原告广东中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广东中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82012.21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00.31元。因义务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中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邮寄文书、电话联系、询问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44521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46852.19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22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洪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