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258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礼斌,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莹,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85332683G。
法定代表人:朱津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章、林少南,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火,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铸澎,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福军,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上诉人***、福建省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王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福建省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另行裁定按上诉人福建省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