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9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细根。
关于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苏069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应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9342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为64571.96元);自2019年3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为163.25元),并负担案件公告费600元。因江西安吉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9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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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顾袁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