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2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开发新区新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5027696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山田路与龙井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273354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月7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483727元,执行费7156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经查反馈:被执行人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有0个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合计为0元,无互联网银行账户0元,其名下无车辆,有工商总局信息及有价证券信息。2019年6月26日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2019年6月26日申请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