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

35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电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35号
原告: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开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中天科技装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