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82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高相田,男,蒙古族,1958年5月30日生,住临河区。
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住宁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高相田与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帐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xxxx支行640501xxxxxxxxxxxxxx帐户24290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建兵
执行员*莉
执行员张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