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824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东侧塞上骄子5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69元,退还原告***14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