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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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7164号
原告: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东侧塞上骄子小区57-1、57-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1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