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7164号 原告: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东侧塞上骄子小区57-1、57-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1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