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1执恢40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担保人:段某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 担保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1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幸德源砼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675251.2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9153.00元,共计2704404.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121执恢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