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42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
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423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6490.64元、利息17775.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47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06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