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云石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云石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岭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云石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2773.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89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1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