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6578号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志仁,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亮,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玉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南路116号6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波。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第270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鸿姣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赵 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乃文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