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阳法岭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彭增科,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阳山县人,住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潘小凤,广东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8年5月18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岳池县。
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增科诉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87.5元,应退回393.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