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203民初246号
原告:韶关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园前西路4-6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的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的法务人员。
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香山路3号402。
法定代表人:田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月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灵绍,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地址:韶关市西堤北路11号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城市管网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天越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管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月鸿、冯灵绍,被告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市管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9485.05元及逾期利息(以229485.0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告一拖欠原告工程款229485.0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29485.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012年7月,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承包的韶关移动2012年城域传送网管道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中国移动韶关通信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市区管道工程)》(以下简称《移动通信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建设武江开发区、武江开发区支线(五横路、一纵路、二纵路、50米大道)高尔夫路等通信管道工程,即武江开发区与323线改造工程。《移动通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结算总金额为322175.4元。在工程移交被告一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92690.35元,余款229485.05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被告二系案涉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对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共同给付合同价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工人承担责任”。被告二系案涉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也即发包人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综上,根据《移动通信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被告一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天越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答辩人不仅不欠原告工程款,反而还有多支付的款项,原告应该退还相应的款项给答辩人。
被告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不是答辩人发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答辩人事实的只是一个分包行为,该行为不适用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2、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支付了天越公司款项,不存在应付未付款项情况。即使天越公司欠付原告款项,原告也应向天越公司主张,而非答辩人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天越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通信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建设韶关移动2012年度本地传输网建设项目及2012年度TD传输配套建设项目管道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012年11月6日,城市管网公司(乙方,承包单位)与天越公司(甲方,发包单位)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建设韶关移动2012年城域传送网管道项目。
2017年6月27日,城市管网公司与天越公司进行结算确定韶关移动2012年城域传送网管道项目结算金额320419.8元;韶关移动2011年本地传输网建设项目工程(市区部分)结算金额282016.87元。
原告城市管网公司与被告天越公司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3511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7321.67元。
被告天越公司与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确认,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分别支付天越公司工程款198736.38元,379250.4元,758975.36元;于2014年1月7日支付天越公司工程款397472.77元;于2014年1月22日支付天越公司工程款557950.72元;于2016年4月20日支付天越公司工程款127590.57元;于2017年5月14日支付天越公司工程款415672.06元;除约定工程质保金外其他工程款已全额支付给天越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天越公司将所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城市管网公司进行,原告已按约完成工程,双方亦进行了结算,经双方确认被告天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67321.67元,故被告天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321.67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城市管网公司与被告天越公司结算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原告要求从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承包工程早已完工且经被告验收使用,双方亦于2017年6月27日结算确认,被告天越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认定被告天越公司应从2017年6月28日起以尚欠工程款67321.6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其已按约支付工程款于天越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韶关分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韶关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67321.6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67321.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韶关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计2371元,由原告韶关城市管网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9.48元,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