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6262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珍珍,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3号4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天越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2元减半收取58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88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桂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