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第十三层13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9736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放,均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虹通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2民初6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主文内容:1、信虹通信公司与***双方确认于2018年1月2日止,***应向信虹通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3728元及利息598857元(共计2972814元),并继续计付利息(以本息29728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上述2972814元分24期向信虹通信公司偿还,具体期限如下: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212814元,之后每月20日前偿还120000元及相应利息;2、***同意于2018年1月5日向信虹通信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3、若***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信虹通信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余下所有未付款项及相应利息;4、案件受理费18397.5元由***承担,并于2018年1月5日前向信虹通信公司迳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经本院向本院辖区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信虹通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如下: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重新确认本案案款借款本金2493728元及利息598857元,共计2972814元;2、把本应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212814元及已逾期四期的偿还款480000元(每期120000元)分摊到今后每个月来偿还的金额为36463.89元,再加上每月原本应还款金额120000元合计为156463.89元及相应利息,从2018年6月20日起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6463.89元及相应利息,直至还清为止;3、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当天将本案案件受理费18397.5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本案执行费33371元汇入法院指定代管款帐户;4、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000元;5、如被执行无按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按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重新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7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审判长**
审判员潘田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