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525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晋城市金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金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9)晋05民终13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94787.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