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四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君谊互动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5号万隆大厦A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君谊互动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永革
审判员***
审判员*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