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广元立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939884K),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四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广元立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661353X),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E区12-114号。
法定代表人:杜密珠,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元立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等共计102300元,执行费14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实际履行,亦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财产;
2、2020年1月17日、4月15日、5月7日、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证券、无保险、无不动产等信息,名下车辆已转出;
3、2020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4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密珠行踪未果;
5、2020年4月26日,本院通过天津市社保中心查询,杜密珠在津无参保信息;
7、2020年4月2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E区12-114号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杜密珠进行拘传,但该地点未有办公人员,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2020年5月26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凯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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