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4民初61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案件受理费4,177元,按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哈尔滨盛龙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152元。
审 判 员 闯 娜
法官助理 檀佳辰
书 记 员 叶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