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3822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济南南区八里台镇丰泽四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919884K。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尚未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