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四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吕晓民,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长期和解协议,但不解除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1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丁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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