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8040号
原告: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939884K),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四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涛,天津商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华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系天津市广元立丰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唯一股东。芳华公司与广元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因广元公司拖欠芳华公司欠款,芳华公司曾起诉。2019年7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元公司支付芳华公司货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后芳华公司申请执行,2019年12月23日,广元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未通知芳华公司且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将广元公司注销,给芳华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欠款纠纷,并非清算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故要求将此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芳华公司作为债权人,以***作为广元公司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将公司注销,给芳华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并无不当。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可以以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广元公司原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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