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四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8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芳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广元公司办公所用房屋已于2018年4月10日出租给他人居住,有租赁合同、微信转账凭证为证,并且公司已于2020年5月15日注销,无法以法人存在时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2.一审法院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清算责任纠纷”,本案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欠款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清算责任纠纷”是错误的。4.芳华公司在诉状中所列***信息错误,***已于2018年离开天津市,长期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居住。
芳华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芳华公司作为债权人,以***作为广元公司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将公司注销,给芳华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因清算责任纠纷系与公司有关纠纷,可以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广元公司原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玉珺
书记员冯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