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铁塔厂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厂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黑0110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赔偿损失310201.2元,案件受理费59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6月1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16154.2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316154.20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芳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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