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649号之一
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西区1-1-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4152.5元、财产保全费2855元,合计7007.5元由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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