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7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649号
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西区1-1-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瑞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97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
2、冻结被告华北石油廊坊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97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孔梁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