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与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5194号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住所地:惠州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4W8AE38A。
法定代表人: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英荣,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6H。
法定代表人:曾雪青。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东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9T。
法定代表人:魏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与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7元(预交),由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负担。
审 判 员 范永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晓东
书 记 员 聂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