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8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沁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杰。
原审被告:杨沁航。
上诉人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沁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27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直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0年3月6日签收,现上诉人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陈少波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倩雯
曹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