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骐骏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3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骐骏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高新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镇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博罗信和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云鹏。
原审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海。
原审被告:广东泰恒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海。
原审被告:杨沁航。
原审被告:程伟芳。
原审被告:杨卫东。
原审被告:古春桃。
原审被告:杨海涛。
原审被告:林云鹏。
原审被告:博罗县时尚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炯标。
上诉人广东骐骏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高新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博罗信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泰恒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杨沁航、程伟芳、杨卫东、古春桃、杨海涛、林云鹏、博罗县时尚风华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2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2年4月13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骐骏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殷涛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甄新顺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