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22民初5755号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经营场所:惠州市下角中路26号鹏达御景花园17号楼1层01号。
经营镇:付燕虾,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英荣,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观华区观背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海。
被告:广东泰恒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南路412号二栋325房。
法定代表人:曾雪青。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以下简称“鹏诚工程部”)与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速公司”)、广东泰恒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粤1302民初4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诚工程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英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速公司、泰恒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诚工程部诉称,原告与被告光速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三被告与原告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11月30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金额为:1663136.00元。双方同意对所拖欠的工程款分三期支付。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及利息未即时足额的依约定支付给原告,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未支付的款项(含未到期的款项)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给原告,原告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泰恒公司及被告***对被告光速公司所欠原告的所有工程款、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和解协议》是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法院申请了撤诉,但被告光速公司却并不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即时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泰恒公司、***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因此,现原告被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光速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63136.00元,并判令被告以1663136.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为人民币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光速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55000元。3、判令被告泰恒公司、***共同对被告光速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光速公司、泰恒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光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光速公司广惠高速公路管线整改工程提供劳务作业服务,被告光速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19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光速公司就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974136元。
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以被告光速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20)粤1322民初5194号]。2020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光速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人泰恒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主要约定:1、原告与被告光速公司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11月30日,被告光速公司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金额为1663136元;2、双方同意对上述所拖欠的工程款分三期支付: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还清所有工程款余额;3、被告光速公司每月30日前,以1663136元(按约定支付本金部分不再支付利息)作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2020年11月利息在12月合并支付);4、如被告光速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及利息未即时足额依约定支付给原告,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光速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未支付的款项及以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给原告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并有权要求被告光速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执行费);5、连带责任担保人泰恒公司及***对被告光速公司所欠原告的所有工程款、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自被告光速公司延期支付开始计算等等。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0)粤1322民初5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催促被告付款未果后,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张其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律师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55000元,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证。
另查明,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0日作出(2021)粤1302民初4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泰恒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惠州博罗长江村镇银行营业部帐号:2007××××001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800000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就被告光速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方式而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光速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光速公司支付工程款1663136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以16631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光速公司承担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提交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证,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泰恒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为被告光速公司所欠原告的所有工程款、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主张被告泰恒公司、***对被告光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光速公司、泰恒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支付工程款1663136元及利息(利息以16631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城区鹏诚通信实业工程部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55000元。
三、被告广东泰恒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0623.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25623.22元,由被告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泰恒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万畅
审 判 员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黄利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