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2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被执行人: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观华区观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沁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49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粤1322执181号案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刘 勇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焕荣
书 记 员 赖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