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华区观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沁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润隆、叶雨婷,均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詹亚明。
一审第三人: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14、16号第三层东。
法定代表人:钟飞鹏。
再审申请人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终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速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以***提供的2015年9月12日对账表格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缺乏证据证明。2.光速公司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款存在超付情况,一、二审法院对光速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光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提供的对账表格为光速公司制作,内容包括总欠款数额、付款计划等内容,符合一般对账结算习惯,且表格下方有光速公司员工黄某、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员工阎某签名确认,光速公司及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亦对其员工签名予以认可。因此,一、二审法院将该对账表格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并无不当。2.光速公司提供工程款明细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主张已经支付工程款3096296元给***,但***认为其中部分款项系重复计算。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情况,根据***提供的对账表格及之后光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认定光速公司应向***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光速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光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岳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