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25执1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鸾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董事长。
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城新舒建材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3716G。
被执行人:河南省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兴兰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90571571U。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鸾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长青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25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令:被告河南省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鸾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5791.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及利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953元,由被告河南省长青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长青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鸾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长青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合计17660.53元,本院已扣划17660.5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考××迎宾东路东侧有房产一套和土地一宗,但因本案涉案标的小,案情复杂,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该房产及土地。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B×××**号吉利牌汽车一辆,但申请人申请不查封、不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鸾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7660.5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