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鼎湖中盛通信技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塘上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96494191U。
法定代表人:朱永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川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0区前进路泰华大厦*栋1-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09243P。
法定代表人:谢诗海。
上诉人肇庆市鼎湖中盛通信技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川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中盛公司提起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盛公司不符合缓交的条件,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于2019年5月13日向其送达《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95.6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中盛公司至今仍未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盛公司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肇庆市鼎湖中盛通信技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金群
书 记 员 潘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