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申请人财产举证予以调查落实,依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予以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新海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序通
书 记 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