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武传喜,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182806C,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珍。
武传喜与江苏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民终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6990元及利息,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次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洪铭